常言道“头难起,尾难落”。如何让政采项目以“豹尾”收官,往往决定着采购的成败,却也是采购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然而,现实中,“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作为采购的需求方,采购人负责提出需求,也是采购产品的第一受益人,似乎理所当然的成了履约验收的主角,集采机构往往沦为配角。履约验收对于集采机构的意义如何?集采机构是否应该想当然的享受这份清闲,成为“甩手掌柜”?
向结果导向型转变
实践中,各级采购执行机构强调的是程序性限定和低价优先的定标原则,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重视不足,对履约验收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导致采购过程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采购结果反而被忽视。
当然,先后出台的财政部第74号部长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开始强调以“绩效最优”为导向,重新定位政府采购的原则和目标,提出要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以结果倒逼过程。
不容忽视的履约验收
采购需求的制定,是采购的权利。我国政府采购法及《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确保其完整、明晰。针对履约验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这些规定突出了政府采购的结果导向,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链条的前延后伸,有利于将采购监管重心从采购活动的程序规范调整到采购的绩效评价上来。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在履约验收时如果没有第三方监督,难免发生以次充好、暗箱操作等问题,以至出现“床垮垮”、“黑心棉”等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因此,对采购结果的履约和验收,笔者认为,应该以采购执行机构为主,采购人配合的关系。
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是政府依法成立的采购代理机构,拥有采购的代理权,理应依法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在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集采机构的新着力点
目前,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大多按照政府采购法赋予的采购代理职责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其主要侧重于招标采购的组织环节,重点设立采购执行部门,如采购一处(部)、二处(部)或者按类别分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内设机构,即使有其他综合、内审等机构,也都是为采购执行环节服务的,很少设有履约验收处或合同监管处等强化对采购结果监管的机构。
根据《条例》和财政部的其他规章,采购执行机构应该主动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参与履约验收的职责,取得有关部门支持,设立履约验收部门,主动作为并积极参与,推动采购活动从程序合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同时,采购执行机构有责任配合采购人对履约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减少违规操作的空间,减少质次价高的采购结果。
综上,只有强调“物有所值”理念,在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明确各环节、各链条的职能及职责,做到权责对等、有所侧重,才能重塑政府采购市场规则体系,保障有序竞争、公平交易,从而保障市场交易结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