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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资格预审发挥应有效力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9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其中有关资格预审的新规,业内人士纷纷点赞。不过,如何在保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资格预审审出合格者?笔者认为,拒绝歧视和差别待遇是关键。
  门槛设置不宜过高
  资格预审,是指在资格预审公告的条件范围内,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有愿意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标前的资格审查。设置审查条件时,切忌抬高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
  首先,在基本资格要求方面,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对于此项要求,不能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即指不违反《条例》第二十条所作出的规定。
  其次,在特定资格要求方面,《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是指只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最后,在审查标准方面,同一项目不能用不同的标准对待所有供应商,即在资格预审中不能“厚此薄彼”或“短斤少两”。
  重在机制建设
  资格预审是法律授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的一项工作责任。要把资格预审工作做到位,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一般情况下,由工作人员做初审,主管以上负责人员做复审,重大项目须有领导复审。审理人员对审理的对象必须要有清晰的意见并签字确认。二是资格预审要素缺一不可。作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有完善的审理程序和要素。在预审过程中,一定要有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签到表、投标人原件与复印件核对表等资格预审必需的要素。三是设资格预审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该是一个机构的纪检监察人员,主要是对审理结果进行监督,防止问题发生。
  在政府采购领域,资格预审还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本着“三公”原则和有利于工作的方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大胆设想、小心求证、反复实践”的过程,使资格预审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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